公證法  民間之公證人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66條
民間之公證人經依本法免職、停職、撤職、停止職務、退職或辭職而解除 其職務者,自命令送達之翌日起,不得繼續執行職務;其依第六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職務當然停止者,自被羈押或受刑之執行時起,不得繼續執行職 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