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民間之公證人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57條
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,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四人及民間之公證人 三人組織之,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。

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,由最高法院法官五人及民間之公證人四人 組織之;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