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民間之公證人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55條
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處分如下:

一、申誡。

二、罰鍰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。

三、停職二月以上二年以下。

四、撤職。

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之處分得同時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