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民間之公證人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53條
監督機關得對民間之公證人為下列行為:

一、關於職務上之事項,得發命令促其注意。

二、對有與其職位不相稱之行為者,加以警告。但警告前,應通知該公證 人得為申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