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民間之公證人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50條
第四十三條、第四十五條、第四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,於民間之公證人停職時準用之。

兼任人依前項規定執行職務時,以停職人之事務所為事務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