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民間之公證人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48條
兼任人於職務上簽名時,應記載其為兼任之旨。

繼任人依前任人或兼任人作成之公證書,而作成正本、繕本、影本或節本 時,應記明其為繼任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