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
民間之公證人
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29條
民間之公證人於執行職務前,應經相當期間之研習。但具有第二十五條第 二款或第四款之資格者不在此限。
民間之公證人於執行職務期間內,得視業務需要,令其參加研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