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民間之公證人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25條
民間之公證人,應就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:

一、經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及格者。

二、曾任法官、檢察官,經銓敘合格者。

三、曾任公設辯護人,經銓敘合格者。

四、曾任法院之公證人,經銓敘合格,或曾任民間之公證人者。

五、經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,並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