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法院之公證人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23條
公證處置佐理員,輔助法院之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,應就具有法院書記官 任用資格者遴任之。

前項佐理員,得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書記官兼充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