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公會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144條
公證人公會之行為或決議違反法令或公證人公會章程者,司法院或社會行 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下列之處分:

一、警告。

二、撤銷其決議。

三、整理。

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之處分,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亦得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