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
公會
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144條
公證人公會之行為或決議違反法令或公證人公會章程者,司法院或社會行 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下列之處分:
一、警告。
二、撤銷其決議。
三、整理。
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之處分,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亦得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