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公會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143條
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 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:
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二、理事、監事及會員代表之罷免。

三、財產之處分。

四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