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
公會
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140條
地區公證人公會舉行會議時,應陳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屬之高 等法院或其分院。
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舉行會議時,應陳報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司法 院。
前二項會議,各該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