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公會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137條
地區公證人公會章程,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名稱及會址。

二、所屬區域。

三、組織。

四、會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。

五、會員之權利與義務。

六、理事、監事之名額、職權、任期、選任及解任。

七、會員大會及理事、監事會議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。

八、經費及會計。

九、章程修改之程序。

十、其他有關會務之必要事項。

前項章程,並得載明關於公證人互助基金之設置及運用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