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公會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136條
地區公證人公會應訂立章程,報經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送司法院核 准後,向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;章程有變更時,亦同。

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訂立章程,報經司法院核准後,向中央社會行政 主管機關報備;章程有變更時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