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公會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132條
公證人公會由民間之公證人依法組織之。

民間之公證人除執行律師業務者外,應加入公證人公會,公證人公會不得 拒絕其加入。

法院之公證人及執行律師業務之民間之公證人,得加入其所屬法院所在地 之地區公證人公會為贊助會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