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認證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105條
認證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,由公證人及在場人簽名,並蓋公證人職章或 鋼印:

一、認證書之字號。

二、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為認證之意旨。

三、認證之年、月、日及處所。

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認證者,其認證書並應記載第八十一條第三款、 第四款、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之事項。

認證書應連綴於認證之文書;由公證人及在場人加蓋騎縫章,或以其他方 法表示其為連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