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總則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10條
公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得執行其職務:

一、為請求人或就請求事項有利害關係者。

二、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或就請求事項有利害關係者之配偶、前配偶、未 婚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或同居之家長、家屬者。其親屬或家長、家 屬關係終止後,亦同。

三、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者。

四、就請求事項現為或曾為代理人或輔佐人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