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
( 102 年 06 月 19 日)
第3條
登記處,應置下列簿冊:
一、登記事件收件簿。
二、法人登記簿。
三、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。
四、法人簽名式或印鑑簿。
五、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。
六、登記事件檔案簿及索引簿。
七、其他依法令應備置之簿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