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 ( 102 年 06 月 19 日)
第3條
登記處,應置下列簿冊:

一、登記事件收件簿。

二、法人登記簿。

三、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。

四、法人簽名式或印鑑簿。

五、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。

六、登記事件檔案簿及索引簿。

七、其他依法令應備置之簿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