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 ( 102 年 06 月 19 日)
第11-1條
非訟事件之和解,應就為程序標的且屬聲請人與相對人得以合意處分之事 項為之。

和解筆錄,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,以正本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; 必要時,並得送達於已知之利害關係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