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  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件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65條
法院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解除董事或監察人職務、第三十六條或第五 十八條宣告法人解散、第三十八條選任清算人、第三十九條解除清算人職 務、第六十三條變更財團組織及依前條選任臨時董事者,應囑託登記處登 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