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  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件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60條
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,聲 請法院宣告解散法人時,應附具應為解散之法定事由文件;由利害關係人 聲請者,並應釋明其利害關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