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  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件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59條
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請求解除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事件、第三十六條之 請求宣告解散事件、第三十八條、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之有關法人清 算事件、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許可召集總會事件、第五十八條之聲請解散 事件、第六十二條之聲請必要處分事件及第六十三條之聲請變更組織事件 ,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