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  裁定及抗告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7條
因法院之裁定有為一定行為、不為一定行為或忍受一定行為之義務者,經 命其履行而不履行時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, 並得繼續命其履行及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。

前項裁定,應附理由,於裁定前應為警告。

對於第一項裁定,得為抗告;抗告中應停止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