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  裁定及抗告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6-1條
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,於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準用之。

除前項規定外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:

一、已依抗告、聲請再審、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主張其事由,經以無理由 駁回者。

二、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;或抗告而不為主張,經以無理由駁回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