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  裁定及抗告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5條
抗告法院之裁定,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,不得再為抗告。但得向原法院 提出異議。

前項異議,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。

除前二項之情形外,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,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為理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