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  裁定及抗告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40條
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,得撤銷或變更之。

因聲請而為裁定者,其駁回聲請之裁定,非因聲請不得依前項規定為撤銷 或變更之。

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,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。

法院為撤銷或變更裁定前,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。

裁定經撤銷或變更之效力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不溯及既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