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  聲請及處理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5-3條
聲請人與相對人就得處分之事項成立和解者,於作成和解筆錄時,發生與 本案確定裁定同一之效力。

前項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,聲請人或相對人得請求依原程序繼續 審理,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四項規定。

因第一項和解受法律上不利影響之第三人,得請求依原程序撤銷或變更和 解對其不利部分,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 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