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  聲請及處理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0-2條
法院收受聲請書狀或筆錄後,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 項詳為陳述;有相對人者,並得送達聲請書狀繕本或筆錄於相對人,限期 命其陳述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