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  聲請及處理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9條
聲請或陳述,除另有規定外,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。

以言詞為聲請或陳述時,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。

前項情形,法院書記官應作成筆錄,並於筆錄內簽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