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  公司事件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88條
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、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三百十 條第一項所為裁定,應公告之,毋庸送達。

前項裁定及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,其利害關係人之抗告期間,應自公告之 翌日起算。

第一項之公告方法,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。

准許開始重整之裁定,如經抗告者,在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前,不停止 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