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  公司事件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87條
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三款及第五款所為之處分,應 黏貼法院公告處,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;必要時,並得登載本公司所在 地之新聞紙或公告於法院網站。

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時,法院應將前項處分已失效之事由,依原處分公 告方法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