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  公司事件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82條
公司法所定股東聲請法院為收買股份價格之裁定事件,法院為裁定前,應 訊問公司負責人及為聲請之股東;必要時,得選任檢查人就公司財務實況 ,命為鑑定。

前項股份,如為上櫃或上市股票,法院得斟酌聲請時當地證券交易實際成 交價格核定之。

第一項檢查人之報酬,經法院核定後,除有第二十二條之情形外,由為聲 請之股東及公司各負擔二分之一。

對於收買股份價格事件之裁定,應附理由,抗告中應停止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