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  公司事件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76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選派為清算人:

一、未成年人。

二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。

三、褫奪公權尚未復權。

四、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。

五、曾任清算人而被法院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