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
公司事件
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76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選派為清算人:
一、未成年人。
二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。
三、褫奪公權尚未復權。
四、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。
五、曾任清算人而被法院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