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  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04條
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,應附具下列文件,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。但 其契約經公證者,得由一方聲請之:

一、夫妻財產制契約。

二、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;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,應提出該管登記機關 所發給之謄本。

三、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。

法院依民法規定,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,應於裁判確定後囑託登記處登 記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