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  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02條
依前條規定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,應為遷移 之陳報。

前項陳報,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;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