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訟事件法  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01條
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,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不能在住所 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,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

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,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

前二項登記事務,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