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產法  法院之和解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4條
對於認可和解之裁定,得為抗告。但以曾向法院提出異議或被拒絕參加和 解之債權人為限。

前項裁定,雖經抗告,仍有執行效力。

對於不認可和解之裁定,不得抗告。

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,不得再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