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產法  法院之和解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4條
債務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,並答復監督人,監督輔助人或債權人之詢問。

債務人經通知後,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時,主席應解散債權人 會議,並向法院報告,由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