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產法  罰則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57條
和解之監督輔助人、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,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,要求期 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圓以 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