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產法  罰則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53條
依第七十四條、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有說明或答復義務之 人,無故不為說明或答復,或為虛偽之陳述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 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