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產法  罰則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52條
破產人拒絕提出第八十七條所規定之說明書或清冊,或故意於說明書內不 開列其財產之全部,或拒絕將第八十八條所規定之財產或簿冊、文件移交 破產管理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