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產法
法院之和解
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5條
債務人聲請和解後,其無償行為,不生效力。
配偶間、直系親屬間或同居親屬或家屬間所成立之有償行為,及債務人以 低於市價一半之價格而處分其財產之行為,均視為無償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