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產法  法院之和解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4條
在和解程序進行中,債務人繼續其業務。但應受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之監 督。

與債務人業務有關之一切簿冊、文件及財產,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得加以 檢查。

債務人對於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關於其業務之詢問,有答覆之義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