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附則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41條
本法施行前,已開始強制執行之事件,視其進行程度,依本法所定程序終 結之。其已進行之部分,不失其效力。

第142條
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。

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,自公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