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對於不動產之執行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98條
拍賣之不動產,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,取得 該不動產所有權,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。

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、永佃權、地役權、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。

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,並對抵押權有影響,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 ,不在此限。

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,因拍賣而消滅。但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,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 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,經抵押權人同意者 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