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對於不動產之執行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94條
債權人有二人以上願承受者,以抽籤定之。

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,其應繳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者,執行法院應限 期命其補繳差額後,發給權利移轉證書;逾期不繳者,再行拍賣。但有未 中籤之債權人仍願按原定拍賣條件依法承受者,不在此限。

第六十八條之二之規定,於前項再行拍賣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