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對於不動產之執行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92條
再行拍賣期日,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,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 價額者,準用前條之規定;如再行拍賣,其酌減數額,不得逾減定之拍賣 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