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總則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8條
關於強制執行事項及範圍發生疑義時,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。

前項卷宗,如為他法院所需用時,應自作繕本或節本,或囑託他法院移送 繕本或節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