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對於不動產之執行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78條
已查封之不動產,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,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 。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,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 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