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執行法  對於不動產之執行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77條
查封時,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,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為查封原因之權利。

二、不動產之所在地、種類、實際狀況、使用情形、現場調查所得之海砂 屋、輻射屋、地震受創、嚴重漏水、火災受損、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 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之事項。

三、債權人及債務人。

四、查封方法及其實施之年、月、日、時。

五、查封之不動產有保管人者,其保管人。

查封人員及保管人應於前項筆錄簽名,如有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人 員到場者,亦應簽名。